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12-29 文号:国税明电[1993]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