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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作发票停供处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等情况,如涉及全国统一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业户缴销未用发票后,作发票停供处理。
(3)业户办理停业和注销手续时,必须作发票停供处理。
(4)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必须作发票停供处理。
(5)对过期未缴发票的,必须作停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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