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发票的停供有什么规定?
热点新闻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百度主题
     
     
    发票的停供有什么规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作发票停供处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等情况,如涉及全国统一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业户缴销未用发票后,作发票停供处理。

        (3)业户办理停业和注销手续时,必须作发票停供处理。

        (4)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必须作发票停供处理。

        (5)对过期未缴发票的,必须作停供处理。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