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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4-1-24 文号:国税函发[1994]3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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