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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1994-2-4 文号:财法字[1994]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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