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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日期:1994-11-15 文号:财税政字[1994]18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黔财农税字[1994]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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