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日期:2000-4-4 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附件:11999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略)

       22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