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0-4-5 文号:财税函字[2000]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查看正文

国家审计署法制司:

  你司《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咨询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函》(审法复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一条所称“‘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是指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仍为内资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变为外资企业,则应按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判定内、外资企业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 《关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77号文下发前因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己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