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0-4-6 文号:国税函[2000]23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海南、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江苏、河南、浙江、山东、陕西、湖南、广西、河北、安徽、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光大银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光银发[1999]528号)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的原中国投资银行营业网点由光大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光银发[1999]468号),要求对其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接收的原中国投资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1999年度和2000年度的所得税,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一并汇总缴纳。

      三、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四、中国光大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