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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0-4-10 文号:国税函[2000]2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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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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