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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5-9-8 文号:国税发[2005]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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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及时纠正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4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内容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抵税的问题;有无违规批准汇总纳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问题;有无违规审批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有无不征、少征、漏征税款、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业、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等,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范围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发票的发售,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六)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5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为自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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