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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
日期:2002-7-10 文号:黑地税函[2002]58号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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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省局以黑地税发[2002]45号文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经贸委等13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费等15种收费(详见附表)己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不再实行收支两条 线,收费单位已是纳税义务人。为确保国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特通知如下:

  一、督办税务登记。请各地、市、县局组织力量,积极与有关部门核对,采取可行措施,把收费单位底数查清,做好宣传辅导,督促收费单位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

  二、建立税务档案。清理出的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三、统一发票种类。收费单位按规定暂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要保证发票供应,对使用其它票种、票证的要及时纠正。

  四、加强税务监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收费单位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管理也相对弱化,造成税务管理上的特区。因此,各级地税局要把这些收费单位纳入税务管理的重点,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发票管理,“双漏”户清理等都要加大监管力度,管住管好,挖掘新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五、注重跟踪管理。近期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还将陆续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名单,请各市、地、县局主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联系,跟踪管理到位。

  附件:15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部门收费名称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农业部门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气象部门气象有偿服务费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新闻出版部门版权代理服务费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司法部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人事部门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费民政部门收养服务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条 形码服务费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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