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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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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复议结论;(6)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7)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补正、限期履行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8)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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