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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6-12-17 文号:[86]财税营字第08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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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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