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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申请复议应掌握三个原则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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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口头申请的形式,不仅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快捷的特点和便民的原则,而且更加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申请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目前,许多纳税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还很有限,口头申请复议更具有现实意义。

    口头申请虽有便捷的优点,但也有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易固定,表达不如书面申请准确等问题。因此,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有三点需要把握:

    首先,申请人口头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说明其所在组织的名称、住址等。说明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指明具体的被申请人等等。

    其次,申请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亲自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是必须是到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也就意味着要求申请人应当到场当面提出申请。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随着行政复议受理制度的改变,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人一经提出复议申请,就会引起行政复议的发生,因而有必要对本来就不太正式的口头申请规定一些条件和要求;二是如果口头申请的申请人不到场,只是以电话等方式提出,就可能出现申请的随意性,导致申请本身不清楚,申请人难以查找,行政复议无法进行下去等问题。因此,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如果不到场,这种申请不具有必然引起行政复议发生的法律效果。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虽未到场,但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其口头申请也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应当当场详细记录,并询问有关情况,写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署名、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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