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日期:1998-12-30 文号:国税函[1998]86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国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1998年准予免税产品清单(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