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百度主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日期:1999-3-14 文号:后财字[1996]102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查看正文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