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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日期:1999-3-16 文号:财税字[1999]2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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