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9-3-23 文号:国税函[1999]1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桥梁收费权有偿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1998]70号)收悉。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等。因此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