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哪些人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热点新闻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百度主题
     
     
    哪些人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