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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日期:2002-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为良好纳税信誉等级,B级为一般纳税信誉等级,C级为不良纳税信誉等级。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考核评估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避税的情况;
(七)发票管理与违规处罚记录情况;
(八)有关部门或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其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一般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9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级。共管户中A、C级纳税人的分值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权值各占50%。
第八条 纳税人考核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或在一年内(指税务机关考核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A、B级评定资格,一律评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纳税申报期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全年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遵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三)有偷、骗、逃、抗及违反国家规定避税行为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记录的;
(四)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六)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 对评估分值达到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资格:
(一)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至申请日仍未结案的;
(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
(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五)有欠缴较大数额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
第十条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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