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12-18 文号:国税函[2002]108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研究公司”)与辽渔集团对原远洋渔业股份公司(现更名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改组业务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太研究公司1997年以新太大厦等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货币性资产投资创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公司”),1999年为将新太科技公司借壳上市,新太研究公司将持有的新太科技公司的95%左右的股权转让给远洋渔业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再购入辽渔集团持有的远洋渔业近30%股票,远洋渔业合并新太科技公司资产后更名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股份公司”)。这一交易与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在经济实质上是一致的(远洋渔业股份公司可以先向辽渔集团回购本公司股票,然后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与新太研究公司交换持有的新太科技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将新太科技公司的全部资产合并到远洋渔业股份公司,由于上市公司法人股、国家股流动的法律障碍等原因,企业采取了变通的做法)。
      为保证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改组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对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改组活动采取不同的政策导致不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的精神,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意该新太科技股份公司的改组比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处理,暂不确认新太科技公司转让资产或新太研究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原新太大厦的评佑增值在新太研究公司将来转让新太科技股份公司股票时再转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辽渔集团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收入与其投资成本的差额,须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