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百度主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日期:2002-12-19 文号:国经贸调查[2002]974号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查看正文

    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新闻纸产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1999年6月3日,中国政府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鉴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即将于2003年7月9日到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特此向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或新闻纸产业代表发布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即将到期的通知。

      国内新闻纸产业或其代表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产业损害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将对有关申请到期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到期复审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决定是否对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产业损害到期复审。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新闻纸产业及其代表未提出到期复审申请时,国家经贸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对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