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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
| 日期:2002-12-20 文号:银发[2002]383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指导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省级信用合作协会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就2002年度会计决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认真学习年度决算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文件,研究解决年度会计决算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总行统一要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及时组织布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在决算前,一是要核对报表各科目的上年结转数是否正确,有误的应及时调整;二是要清理资金,除清理贷款、存款、结算资金外,还应重点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清理工作,力争在决算前把该收回的资金全部收回;三是全面核对账务,发现不符的立即查明纠正,在账务核对相符的基础上做好11月末的试算平衡工作;四是认真盘点财产,发生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卡、账实相符;五是核实当年损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严格划分纳入本年度或以后年度收入、费用的界限,凡应在本年度作为收入或费用的,必须纳入本年度损益,要重点做好2000年度以前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和计提当年应付利息、计提呆账准备、核销呆账、摊销递延资产等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前于计提呆账准备和核销呆账损失
1呆账提取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的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资产的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国库券投资)、长期投资(不含国库券投资)、入股联社资金。
“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提取呆账准备时,要剔除应由债务人承担的拆讼费用、与经营无关的款项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2呆账提取的比例。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各项资产的风险合理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其中呆账准备年末余额占提取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1%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1%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损失冲减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增提呆账准备,增提的呆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呆账,其本金部分增加呆账准备,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利息收入。
3呆账的认定与核销。
农村信社要及时核销呆账损失,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呆账。呆账的认定权限、审批核销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执行。
(二)关于业务宣传费
农村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三)关于诉讼费用
农村信用社(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先在“其他应收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农村信用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农村信用社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农村信用社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计算,并进行如下处理:
1如果农村信用社收回现金或抵债资产,则先冲销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的代垫诉讼费,再依次冲减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余额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价价值,按照财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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