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热点新闻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百度主题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日期:2003-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5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查看正文

      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 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生产企业生产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与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联系,由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并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六条 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其中,生产企业所在地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省会城市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生产企业设在省会城市的,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信息采集点由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选择。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 卷烟零售价格采集标准
      (一)条 装卷烟(200支)采集标准:
      零售单位销售的条 装卷烟可按以下标准采集价格
      25×(64+20)毫米
      全包装
      25×(64+20)毫米
      硬条 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
      25×(69+25)毫米
      全包装
      25×(69+25)毫米
      硬盒翻盖
      25×(72.5+27.5)毫米
      全包装
      25×(72.5+27.5)毫米
       硬盒翻盖
      25×64毫米
      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二)零售单位零售的除上述标准外的其他包装类型卷烟,按条 装卷烟(200支)折合零售价格。
      (三)零售价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