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热点新闻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划定
  •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百度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日期:2003-4-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23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