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7-2-20 文号:国税函[1997]10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纳税问题的函》([1996]计基字第2573号)收悉。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法规,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法规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