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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7-1-13 文号:国税发[1997]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大学税务学院: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推动税务院校调整办学方向,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税收人才需求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由于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税款的征收方式由分散改为集中,税收管理人员需求趋缓;二是在人才需求质量上,一方面对税务公务员学历层次要求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对专业人才的选择,由需求单一的税收专业人才,转为需求外语、法律、计算机、会计等复合型人才。为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快税务院校的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调整税务院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关于办学方向  各院校必须坚持“立足普教,面向成教;立足税务,而向社会”的办学方向,加大税务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力度,打破只为本部门培养人才的观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用人才。  (一)长春税务学院作为面向社会招生的税务本科高等院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办好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同时要按照“九五”规划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并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积极承担面向税务系统的函授本专科教育和地市税务局长、税务师资的培训任务。  (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改革的重点是把办学方向从普通教育为主转移到以成人教育为主上来,主要承担税务公务员的本专科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  (三)辽宁、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在继续办好普通专科教育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并适度发展税务大专函授教育。  (四)税务中等专业学校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可行的普教办学规模,同时要成为各地税务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基地。  二、关于“九五“时期的发展规模  根据税务系统人才需求和成人教育的需要,税务院校“九五”时期的发展规模为:  (一)长春税务学院:  1.普通教育:  (1)本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2400人以内;  (2)研究生“九五”期末达到100人左右。  2.公务员和师资培训:年培训规模500人。  3.成人教育:到2000年,成人教育总规模为4000至4500人。  (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  1.普通教育:在校生规模控制在600人以内。  2.公务员培训:年培训规模700人。  3.成人教育:到2000年成人教育总规模为3000人。  (三)辽宁、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1.普通教育:两校在校生规模各控制在2000人。  2.公务员培训:承担总局和省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年均培训400人。  3.成人教育:承担面向税务系统的专科函授教育,两校各控制在2000人。  (四)税务中专学校:“九五”时期普通在校生的总规模控制在20000人以内,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具体比例和面向税务、面向社会的比例由各校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三、关于招生并轨改革  税务院校要根据国家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积极实施招生并轨改革。从改革招生计划形式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  税务院校招生并轨改革采取分步走的办法。1996年长春税务学院、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实施招生并轨改革,1997年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30%的税务中专学校实施招生并轨改革,2000年以前,所有税务中专学校完成招生并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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