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7-1-6 文号:财税字[1996]11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法规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法规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