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不必担心交纳复议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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