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终止我与原民德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终止我与原民德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日期:1991-12-6 文号:国税发[1991]20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接外交部1991年11月25日(91)外条函第1050号函,中德两国外交部关于中国与原民德条约处理问题的磋商经两轮会谈后已告结束,并签署了会谈经要。现根据会谈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我国分别与联邦德国、原民主德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6月8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自1990年10月3月起终止;但协定的规定至1990年12月31 日在原民德地区继续适用。在此期间,对原民德居民在我国的有关税务问题,也仍享受该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
      二、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原则上可以自1990年10月3日起适用于统一的德国;但中德双方主管当局将就该协定举行进一步的磋商。
      特此通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