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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诉讼的条件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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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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