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热点新闻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百度主题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日期:2003-8-6 文号:商务部 发文单位:商务部

    查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1月26日发布了初步裁定。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1年12月29日,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我国铜版纸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2月5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截至 2002年2月26日止,韩国韩松制纸株式会社、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和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原外经贸部,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国家、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原外经贸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为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2年3月29日,原外经贸部举行了铜版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韩国、日本、芬兰政府及驻华使馆官员、产业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协会和应诉方驻华使馆和政府代表等共 11家涉案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被调查品种类排除、克重排除、用途排除以及立案前后税则号变化等问题上。各发言方在听证会后按规定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意见。原外经贸部对各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并在初裁决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5)收集证据

      2002年3月12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