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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4-1-13 文号:国税函[2004]7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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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株式会社人员制作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于2002年12月18日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国能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2JPSZY99C13474JP),向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深圳市国能电业有限公司担任受让方代理,代理该合同涉及的商务事宜。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并能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关于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株式会社荏原制作社取得的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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