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百度主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日期:2004-1-15 文号:税委会[2004]1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查看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 [2004]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2月1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通用名称:Phenol   产品分子式:C6H5O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71110产品特征及用途:苯酚,俗名石碳酸,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已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一)日本公司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JAPAN)6%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44%
     (二)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5%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16%
      (三)美国公司36%
      (四)台湾地区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3%
      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r) 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19%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2月1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6月9日起至终裁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