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热点新闻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百度主题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日期:2004-1-20 文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为自2003年9月23日起5年。考虑到当时案件的特殊情况,决定暂缓征收反倾销税。

      目前,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 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 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 72119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冷轧板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三、对于申报进口冷轧板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台湾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72091890),如在申报进口时可以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文件原件的,海关验证无误后免于采取反倾销措施放行。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冷轧板卷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六、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本公告产品,在执行本公告期间不得享受边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违反海关法规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在对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略)

         2.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税税率表(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