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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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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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