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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日期:2004-3-3 文号:公通字[2004]20号 发文单位: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和税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和网络,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并对假发票泛滥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目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又出现了一些新动向,特别是“金税工程”二期全面开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和抵扣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逐渐转移到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上,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进行偷税和骗税的案件,假发票数目惊人,危害严重。同时,犯罪分子采取转移制假地点、分散销售、单线联系等作案手段,犯罪活动更趋于隐蔽,加大了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成果,同时也为即将开始进行的增值税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4年3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工作重点
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违法犯罪的重点是利用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废旧物品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骗取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制售假发票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要继续保持打击的力度,重点是深挖制造、贩卖假发票的窝点和犯罪团伙,对假发票的集散地车站、码头进行集中整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力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要案
二、工作安排
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4年 3月至4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对本地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及制售假发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梳理出案件线索,确定本地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公安、税务机关要在3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分别上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4年4月至9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梳理出的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摸排出的假发票泛滥场所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捣毁一批制造假发票犯罪窝点,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查处一批偷、逃、骗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整治一批贩卖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通过集中打击和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严重涉税犯罪,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
(三)收尾总结阶段(2004年10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查找防范工作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涉税犯罪的预防机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各省级公安、税务机关要于2004年10月15目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当前涉税执法的严峻形势及涉税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这次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公安、税务机关要组成专项整治行动的联合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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