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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通知
    日期:2004-3-3 文号:国税函[2004]3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现将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明确如下:  一、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为1620亿元。其中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部分为280亿元,与2003年实际征收数持平;其他项目为1340亿元,比2003年实际征收数增长17.83%。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收入任务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4年收入任务为2003年实际完成数。
      (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4年收入任务为134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任务详见附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分析研究2004年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有利和不利条件,提出组织收入的有效措施,明确征收管理的重点,抓早、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附件:2004年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个人所得税  地区      计划收入   增幅±% 全国合计13,400,000   17.83  北京     1,505,000   19.75  天津      302,000   17.23  河北      347,000   18.58  山西      162,000   17.92  内蒙古      120,000   15.22  辽宁      330,000   16.45  大连      165,000   15.69  吉林      155,000   15.57  黑龙江      210,000   15.72  上海     1,975,000   19.91  江苏      955,000   19.40  浙江      910,000   19.57  宁波      258,000   19.61  安徽      162,000   12.68  福建      408,000   16.72  厦门      126,000   19.78  江西      150,000   15.73  山东      421,000   14.56  青岛      115,000   18.34  河南      295,000   14.64  湖北      245,000   16.06  湖南      256,000   12.87  广东     1,638,000   18.90  深圳      745,000   19.15  广西      237,000   12.41  海南       63,000   14.22  四川      272,000   12.57  重庆      170,000   14.52  贵州      130,000   13.70  云南      190,000   15.94  西藏       6,000    8.17  陕西      125,000   16.08  甘肃       68,000   14.52  青海       15,000   11.77  宁夏       27,000   14.61  新疆      142,000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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