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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日期:2004-3-16 文号:财税[2004]5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 SGM7161LK、SGM7161LE、SGM7161LE AT、SGM7180SAT型别克牌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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