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转载此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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