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日期:2004-4-12 文号:财关税[2004]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