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热点新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日期:2004-6-25 文号:税委会[2004]9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查看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2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到期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商务部应使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裁定”这一准确用语对外公告。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