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4-7-2 文号:国税函[2004]86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捐赠申请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