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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铁本税案”及有关税务人员责任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日期:2004-7-7 文号:国税发[2004]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案组,于2004年4月开始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问题(简称“铁本税案”)进行了专案检查。同时,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力量对常州市税务部门存在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的情况
      经查,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三友轧辊厂在2001-2003年期间,通过利用虚开物资回收发票、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共计41819。9万元,其中偷税 29397。6万元。
      三家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6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9人,刑拘4人,取保候审3人。
      二、常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分局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差,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受理纳税申报只停留在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性审核上,不搞纳税评估,更没有重视对税源的日常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调查、核查等管理职责,对所负责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控不力。
      (二)市、区税务局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税收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对征管制度在基层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队伍建设抓得不够,对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管理不重视,采取的措施不力。当地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弱化,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没有认真审核,对收购发票没有进行切实有效的控管;对一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串通进行偷骗税款的情况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对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
      1。给予常州市国税局局长江心宁行政记过处分。
      2。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局长姜立军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湟里分局局长陆甘霖行政撤职处分。
      4。给予常州市地税局局长陈文华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局长周华瑞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第十一分局局长王国光行政撤职处分。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铁本税案”偷骗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触目惊心。“铁本税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个别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偷骗国家税款,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由于税务机关管理松懈,给了犯罪分子偷骗税款以可乘之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征管质量。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搞好人机结合,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部门之间和国、地税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协作和信息交换,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政策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管理。要切实把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严格专用发票管理,切实搞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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