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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