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商务部关于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调整事宜的公告
热点新闻
商务部关于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调整事宜的公告
日期:2004-8-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1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
查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持有者,预计在2004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4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和在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化肥关税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配额如在2004年底前未用完,在提出申请后可转至 2005年使用。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4年9月1日前(化肥关税配额在9月15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4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化肥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