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0号(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热点新闻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夯实基础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百度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0号(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日期:2004-8-11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4年第50号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查看正文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4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