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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是否需要提供税收缴款书?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规定,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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