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日期:2007-1-11 文号:国税函[2007]6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重庆、新疆、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86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处理的净损益,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入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计缴企业所得税或在税法规定年限内弥补亏损。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