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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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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总机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其总机构未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故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私利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二、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日历年度;外国企业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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