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荣获“爱国拥军模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4-9-22 文号:国税函[2004]107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有关规定,配制酒是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等等配制或泡制的酒。来文中提到的酒类产品虽然是以黄酒作为酒基,但是它在再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原料是白酒或酒精,实际上是一个生产勾兑白酒的过程。因此,它的性质不应该是配制酒,而是白酒。至于是按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薯类白酒适用税率征税,应该区分不同原料来源而定:  一、完全使用粮食白酒勾兑生产,应按照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二、完全使用外购酒精勾兑生产,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当外购酒精为粮食酒精或酒精的原料无法确定时,按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当外购酒精为薯类酒精时,按薯类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三、用粮食白酒和外购酒精混合勾兑生产,不管其外购酒精原料来源如何,均应按照粮食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请你局根据以上原则,了解该厂酒类产品具体原料来源以确定其适用税率。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